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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了解质权的类型,质权有哪些限制
释义
    一、了解质权的类型
    质押的类型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权有哪些限制
    质权的限制: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2.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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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