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一、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代理人的法律后果一般由被代理人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也有代理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具体如下: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网提醒: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种类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生代理人损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禁止。 2.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3.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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