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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什么情况合伙人可以退伙
释义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伙的情况
    《合伙企业法》中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情况。
    一、自愿退伙:又分为有约定经营期限和未约定经营期限两种情形。前者适用于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后者是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47条)。如合伙人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当然退伙:主要适用于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当然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在当然退伙中,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如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三、除名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如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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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