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程序怎样转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表现 |
释义 |
![]() 一、简易程序怎样转换成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方式为: 1.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发现方式:法律 (1)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民诉》第163条 (3)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二、简易程序的表现 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7.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三、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怎么出具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出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法律网提醒: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事部门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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