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如何实现?法律效力 |
释义 |
一、质权如何实现? 质权实现需要在质权于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实现。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二、质权的法律效力 质权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担保的债权的效力和对标的物的效力与对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效力。 1.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据法律网的了解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对标的物的法律效力 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3.对质权人的法律效力 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收取孳息。 转质。 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保全质权的权利。 质权人的义务 保管标的物。 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4.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行使质权是什么意思 行使质权意思是指因设立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担保财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质权的意思是可知质押物是由债权人占有的,因此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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