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种类,确定以及效力 |
释义 |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种类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的种类包括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对于单纯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索赔,责任人可以分别按有关赔偿限额设立责任基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同时发生的,责任人可以分别按有关限额设立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确定和效力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确定应按下列原则办理:首先,海事赔偿的发生仅涉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应分别以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赔偿,责任基金不足赔偿的,由各请求人按比例受偿。其次,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同时发生的,人身伤亡基金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并列,从财产损害赔偿基金中按比例受偿。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将产生如下效力: 1.任何请求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2.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船舶或者其他任何财产被扣押的,或者基金设立人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法律网提醒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实质上是为了减轻当事人赔偿的负担。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该怎样设立 《海事海商法》中第一百零一条,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引用法条: [1]《海事海商法》第一百零一条 [2]《海事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 [3]《海事海商法》第一百零三条 [4]《海事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条 [5]《海事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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