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需要解散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程序 |
释义 |
![]()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解散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程序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程序如下: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须处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 3.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三、合伙企业解散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吗 如果是合伙企业自愿解散是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的。 合伙企业的退伙分为两种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主要是因法律规定事项出现而退伙。在此主要阐述一下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有两种: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协议退伙: 1. 协议退伙是指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关于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上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规定,退伙人对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 [2]《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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