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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申请怎么办
释义
    一、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申请怎么办
    (一)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这就是说,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了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外,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1、申请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不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出来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就是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没有侵犯了自身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只有抽象行政行为,这不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内;
    3、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5、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除了上述五类情况外,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都必须受理,否则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应当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必须在五日内及时转送,并告知申请人。否则,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复议案件,如一些土地、矿藏、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确权的复议案件,因为纠纷由来已久,情况复杂,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比较大,因而办理案件所需时间较长。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有哪些?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和转送申请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的事项
    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这些事项属于机关内部人事管理的事项,应依照相关组织法、监察法、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应的机关提出申诉。
    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也不能提出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对当事人没有强制的效力,当事人不服可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对民事案件的其他处理一般也不能提请复议,但行政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关于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4项的规定,则是可以复议的。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复新审查的范围。同时它也是行政复议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权限范围。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申请怎么办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可知,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行为不予受理可以向其上级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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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