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财产分割法实践中的问题 |
释义 | 一、离婚财产分割法实践中的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包括变价分割、实物分割、竞价分割、作价补割几种,但在实践中易出现以下问题。 (一)可操作性差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虽然表明了夫妻可对婚期财产约定,但对约定形式、时间、终止、变更等未做详细说明,实际应用难度较大,导致财产分割时难以寻求有效途径,确认财产约定效力。 (二)无形财产规定缺失 智力投资、知识能力、人力资本等无形财产未受到司法重视。如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一方学业、深造等,请求离婚时,如何实现新婚姻法中的顾及妇女、男女平等等原则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举证责任分配有待完善 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举证难。通过网络途径获取的财产分散,统计难度大,导致主张方举证的原则略显滞后。二是劳动价值认定缺乏科学依据。工作与照顾子女的双方,离婚后工作方的经济问题影响不大,而照顾子女的一方,如家庭妇女离婚后的经济来源断裂,生活随之陷入困境。金钱难以衡量发展机遇、机会成本与付出价值。 (四)分割补偿方式滞后 救济原则未充分体现,离婚前一方会寻找法律漏洞转移财产,另一方可请求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作废,但在实际上,缺乏法律意识的一方是相对吃亏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制度、过错赔偿等未做出明确规定,补偿方式有一定的滞后性。 ![]() 二、如何构成离婚呢 对方构成重婚罪离婚的方式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财产分割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二)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三)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五)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六)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综上所述可知,离婚财产实践分割中一般会存在可操作性差、无形财产规定缺失、举证责任分配有待完善以及分割补偿方式滞后等问题。以上是法律网编辑对离婚财产分割法实践中的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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