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执行债权程序 |
释义 | 一、代位执行债权程序 程序如下: (一)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 (二)人民法院在对申请执行人的证据审查成立后发出债务通知书。履行债务通知书必须是直接送达,不能用别的方式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第三人没有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如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规定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对于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应当先向第三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向申请人履行债务,只有在第三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才可强制执行。 三、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需要哪些条件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必须严格掌握其必备的条件,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应具备如下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一)实体条件有两点:一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人民法院执行其到期债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没有必要执行到期债权。二是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没有权利或者虽有权利但没有到期,就不能对第三人执行,另外,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债权,例如被执行人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清偿权,故不能作为到期债权执行。 (二)程序条件有三点: 一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 二是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令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情况,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同时依法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等情况,其中也包括到期债权。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到期债权的执行。如果当事人未申请,代位执行便是无本之木,若以职权进行,则令导致违法执行。 三是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实施。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上述五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点,均不可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代位执行债权程序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时候,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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