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监督权的内容 |
释义 | 一、宪法监督权的内容 宪法规定了我们公民享有监督权,监督权是针对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活动的权利的是我们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监督权的行为对于国家的公平公正的体现更加的全面。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监督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批评建议权实际上是由批评权和建议权两项权利组成。批评 权侧重于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或其他感到不满意的地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 权侧重于公民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缺点或不足之后有权通过一定的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批评权与建议权往往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一般被统称为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主要是指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对 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揭发,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裁。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 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其本人或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吗 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行使公共权力人员的权利。 三、宪法监督的主体是 制定宪法的主体是人民;监督实施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的主体一般宪法文本中有章节专门规定,就是宪法委员会,立法机关(制宪会议)和宪法法院。我国的宪法监督主体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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