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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股权质押可不可以做股权变更
释义
    一、股东股权质押可不可以做股权变更
    股东依法将股权进行质押的,办理的是质押登记,而质押后的股权是不能转让的,除双方协商同意外,所以未协商同意的不能转让股权不进行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因此,我们需要依据《公司法》第71条至第73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规定来判断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要经其他股东同意:1、股东向作债权人同一公司中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时,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形式作成;3、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股东会会议中明确设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综上所述可知,股东依法将股权进行质押的,办理的是质押登记,而质押后的股权是不能转让的,除双方协商同意外,所以未协商同意的不能转让股权不进行变更登记。以上是法律网编辑对股东股权质押可不可以做股权变更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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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3: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