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管辖又称什么管辖 |
释义 | 一、立案管辖又称什么管辖 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一般而言,案件比较重大、复杂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立案。 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 二、立案管辖不科学,造成管辖误区 据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然而该罪不论从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还是从主体来讲均符合职务犯罪特点,有权管理特定款物的只能是从事公务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该罪在现行刑法中归入侵犯财产罪也不合理,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实质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专款专用制度,而不是财产权,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实质就是滥用职权、符合职务犯罪特点。事实上,由于它具有职务犯罪特点,这一犯罪往往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发现的,而公安机关却无从知晓、无从掌握。结果往往是掌握事实的无管辖权,有管辖权的难以掌握事实。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影响了公正与效率,也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为此应当将此罪纳入第八章职务犯罪中,列入检察机关立案管辖范围。 三、公安局立案管辖哪些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以下特殊情况外的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一)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二)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三)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五)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从上面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立案管辖又称什么管辖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法律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对于一些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多加注意,如果不清楚该怎么诉讼的话,也可以到法律网咨询相关的律师,这样可以更好的为大家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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