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抵销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一、法定抵销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当事人通知的义务是法定的,但对通知的方式以及应当何时作出通知未作规定。关于通知的方式,法学专家认为在法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口头通知方式与书面通知的方式应该说都是允许的,这样符合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理。只是原则上应提倡使用书面形式。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照其规定。关于法定抵销权通知的时间,合同法未予限定。 从理论上说,只要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法定抵销权。有权行使法定抵销权的当事人作为被告在行使抗辩权过程中为达到抵销债权、保护自己的目的,可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法定抵押权,行使抵销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无须另行提起诉讼。在诉前可行使,在诉讼中行使也并无法律上的障碍。只是应由引发纠纷一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关于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抵销权行使后,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权行使后不得撤回;第二,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符时,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第三,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抵销权发生后的互生利息,统归消灭;抵销后的迟延给付责任,归于消灭,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也得以免除。 二、什么是法定抵消 债务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债的消灭方式是什么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方式主要有: 1、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 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6、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三、法定抵销的条件是什么 (一)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 (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三)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 以上是法律网编辑整理的关于法定抵销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可知,抵销是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这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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