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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寻衅滋事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释义
    一、寻衅滋事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长春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1. 第一个量刑幅度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三次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第二个量刑幅度
    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江苏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规定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而不能定为寻衅滋事罪。在具体对寻衅滋事犯罪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考虑各地不同的情况作出判断,毕竟不同的地区对于此罪的具体量刑是不同的。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寻衅滋事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的相关信息,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最高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需要控制好自己情绪,找到适合的情绪发泄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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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8:2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