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共同诉讼概念和特征 |
释义 | 一、普通共同诉讼概念和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从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有一下三个特征:其一,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是同一种类,而不是共同的。诉讼标的的不同是与必要共同诉讼的本质区别。其二,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其三,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其实质上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其构成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 二、共同诉讼的特点 与当事人为一对一的诉讼相比,共同诉讼具有下列显著特征: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诉讼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多数当事人这一特征,给共同诉讼带来了一系列独特的问题,如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来参加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多数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关系如何等。 (二)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要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就能够构成共同诉讼,即使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相互独立地各实施各的诉讼行为,也不妨碍成立共同诉讼。从总体上说,共同诉讼制度的作用一方面在于防止法院作出相矛盾的裁判,另一方面在于可以实现诉讼经济。具体而言,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上两方面的作用,因为这类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若无其事让共同诉讼人分开进行诉讼,不仅会造成诉讼的不经济,而且可能造成裁判的一不致。普通共同诉讼的作用主要在于节约用于诉讼的时间和费用,这类共同诉讼原本可以单独进行,将单独提起诉讼合并审理,大多是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 三、共同诉讼需必备的要件 共同诉讼人这个概念反映的是诉讼的主体合并这一事实。构成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是两个以上,且各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二)客观方面,诉讼标的须为共同。要么是标的同一,要么标的是同样。没有这些客观上的联系,彼此分割的主体又怎么能成为共同诉讼人呢? (三)属同一人民法院辖区,如若分别由不同辖区法院管辖,同样失去共同诉讼的基础。 (四)在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以上是法律网编辑整理的关于普通共同诉讼概念和特征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来法律网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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