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迟延履行金概念 |
释义 | 一、迟延履行金概念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 二、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 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诉意见》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三、迟延履行金是否在担保范围内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迟延履行金在担保范围内的,迟延履行金属于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迟延履行金概念的相关知识,迟延履行金除了补偿性质外还可以被约定在担保范围内作为担保财产。我国《民法典》对此有作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两百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五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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