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改制的类别 |
释义 | 一、企业改制的类别 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一)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二)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企业改制一般有内启动、外启动和内外启动相结合等方式。 1、内启动主要是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外启动就是通过其他所有制企业整体兼并、收购或控股参股国有企业。 3、内外启动相结合则是既有一块是引进外面优势企业的,又有一块内部职工入股。 无论是内启动还是外启动,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内外部共同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 ![]() 二、改制后企业性质的选择 改制后的企业性质可以是国有控股,也可以是非国有控股。改制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我们认为,除非改制企业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改制应尽量选择非国有控股性质。只有这样,改制企业才能真正实现产权制度的彻底变革,才能做到改制后新企业产权的高度清晰化,才能解决长期困扰着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生产经营自主权难以落实、企业自我调整机制不健全、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缺位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次中央改制政策是鼓励非国有控股形式的,对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形式的,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制为国有控股形式的,职工将不能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采取分步改制方式,即先改制为国有控股形式,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形式,则不但职工不能得到补偿,而且改制后新企业还是不能摆脱主体企业的控制,主体企业还是要对改制企业指手画脚,影响企业的发展,从而不能实现产权高度清晰,而改制企业也因注意力不能完全集中使主业受到拖累。 在选择了非国有控股后,改制方案的设计者还要对国有资本是否全部退出问题进行抉择。原则上,处于竞争领域特别是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国企改制时尽可能选择一步到位,即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改制企业原有业务大部分或全部是为主体企业服务的,改制后新企业的目标市场和客户就锁定在主体企业内部,而且主体企业的业务发展前景良好,市场容量非常大,改制企业在短期内也找不到新的利润增长点,那么选择主体企业参股形式就是一个好的决策。相反,有些改制企业的目前和未来的目标市场主要在主体企业的外部,或虽然目前改制企业仍然对主体企业有一定的依赖性,但已经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改制后能迅速脱离对主体企业的依赖,那么这样的企业最好让国有资本完全退出。 三、企业改制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二)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三)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企业改制的类别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在法律上对企业改制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给您解答疑问的。 引用法条: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 [3]《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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