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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的无效期限与有效期限区别
释义
    一、合同的无效期限与有效期限区别
    无效期限,但有未完成事宜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项不受合同有效期限的限制。
    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法定无效、被撤销以及自然终止三种,其中有效期届满的无效属于合同自然终止一类。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上理解,即过了有效期,就意味着其没有了任何效力,当然,合同法特别规定的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应失效,但实际上仍然有发挥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诸如保密条款等后续义务的效力、以及事后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效力等,这些实际上与合同有效期的含义形成了一定的冲突。
    
    二、无效合同的认定依据
    认定无效合同,我们要将它与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区别开来。效力待定合同是当时的效力尚未确定,有待追认,如果经追认了就是有效的合同,如果过了追认期未被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才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其实是一种有效的合同,只是因为某些瑕疵而可能被撤销,被撤销后方才无效,但也不能否认其被撤销以前的效力。而无效合同,是当时已经确定的,自始无效的合同。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如果合同存在有合同法52条的情形之一的,则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存在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民事法律当中,效力待定合同不外乎包括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这三类。效力待定合同有效的条件是经权利人的追认,那么反言之,效力待定合同成为无效合同就需要权利人的否认。所以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或代理人否认的情形就是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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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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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