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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益物权的具体特点
释义
    一、用益物权的具体特点
    (一)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二)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三)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中国物权法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能够明确不同的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权利内容也就不同。
    三、用益物权包括的四个种类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三)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四)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用益物权的具体特点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用益物权的具体特点有三点,一是目的的用益性,二是地位的独立性,三是客体的限制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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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