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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取得有效的辞职证据
释义
    一、如何取得有效的辞职证据
    (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员工要用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大家要注意了这里的书面形式,可不仅仅指以纸张记载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除口头形式外,其它的形式基本上都可以称为书面形式。所以律根据实务总结,有四种辞职证据大家都可以轻松获得:邮寄辞职通知、通话录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二)手机通话录音。现在的智能手机基本上都有通话录音功能,所以员工可以用打电话的形式向主管人员提出辞职,打电话时该说什么内容可以事先想好,没有什么特别的限制,只要是表达辞职的内容就可以了,然后把通话的过程进行录音。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通话的取证对象必须是其身份比较容易识别的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是最好的人选,如果做不到的,也至少是这个单位的股东,然后在公司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人,取证对象的身份可以在上面说的网站中查询单位公开的注册资料,如果录音的对象在工商注册资料当中没有任何信息,该管理人员可能是单位聘请的职业经理人,这种情况下要核实单位是否给该管理人员正常缴纳了社保,社保是以单位名义缴纳,所以缴纳社保后就可以记录该管理人员的身份,这种情况下仍然是理想的取证对象,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就要考虑放弃这种方式,不能核实身份录音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三)手机短信。不能用微信,这里律特别强调一下,微信作为通讯工具早已深入人们的生活,但在司法实务中,以微信的文字记录作为证据缺陷较多,微信语音倒是可以用,但不能保证对方就能用语音回复,微信语音也只能单向的意思表达,证明力也较弱,没有专业人员的指导千万不要用微信进行取证,因为手机短信的可识别性在于手机号都是要求实名注册的。另外,鉴别短信的发送主体和手机通话录音是一样的。
    (四)电子邮件。和微信一样,电子邮件都属于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电子数据,此类证据的难度在于,如果作为证据使用的,必须要确认使用的主体是谁,不能确认主体是谁,内容对你再有利也是无用的证据。一般免费的邮箱申请都不需要实名验证的,商业的邮箱可能需要和服务商签订一些合同协商之类的,但是调查取证过程太麻烦。所以,对于电子邮件该怎么即方便又有效的取证呢?现在律把一个实务大招分享给大家,单位一般情况下可能会在一些网站发布商业信息、招聘信息,这些内容里会留下单位邮箱,如果决定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辞职的,可以先到网上搜索一下该邮箱,如果出现的页面较多,就可以大胆使用这种方式。如果网上搜索不到该邮箱的任何作息,除非能证明邮箱就是单位使用的,如在一些单位签字盖章的书面资料上有该邮箱等,否则就不要考虑这种方式了。
    在取得确切的证据之后,如果到期了单位还不让员工离职,这时也不要立即进行仲裁,对于这种法律规定明确的问题,可以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正常情况下,最多到这也就能解决了,因为单位这种违法行为,劳动部门可以行政处罚了。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三、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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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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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