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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释义
    一、什么是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差异,对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称谓也有所不同。如在日本,认为这种诉讼目的在于解决受到管财人或破产债权人异议的债权的确定,故其破产法采用的是“债权确定诉讼”概念。在瑞士,其破产法规定因其债权全部或部分未获得承认而主张债权顺序方案(相当我国破产立法的“债权表”)无效的债权人可提起诉讼,采取的是“债权顺序之诉”的概念。在德国,其破产法则直接采用“债权确认之诉”的概念。我国《企业破产法》只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通过提起诉讼方式确定有争议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的概念及其性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称之为债权确认诉讼。
    广义的债权确认诉讼,包括在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和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或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故又可称之为债权表诉讼。本文所述的主要是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
    
    二、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条件
    (一)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二)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三)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序。
    (四)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三、破产债权确认起诉状如何写
    原告:XX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董事长  地址:XX市XX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电话:186XXXX.  被告:XX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联系人:曹XX,联系电话:159XXXX  地址:XX市XX东路招商局五楼西则  诉讼请求:  1、确认我公司在被告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1XX9年12月10日,我公司承建XX工农兵公司商厦基础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未能按约工程结算。20XX年,我公司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诉讼,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及保证金等524余万元。20XX年12月5日,(20XX)咸经二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XX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541409.42元及(利率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XX年元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利息,电费12712.53元,返还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鉴定费8万多元,共计应支付工程价款等524万余元。被告未提出上诉。  20XX年元月,我公司向XX市中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查封XX工农兵商厦一至八层大楼房屋全部房产,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月28日,贵院以(20XX)执字第06-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该商贸的全部房产。  20XX年6月,贵院对该商厦地下一层进行拍卖,拍卖款仅为260万元,尚欠工程价款等249.21万元和延迟支付利息344.88万元,两项共计594.09万元。对此,管理人在20XX年1月9日通知中予以确认。但却未支持我公司的优先受偿权请求。理由为我公司的要求无证据或无法律依据支持。  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3条、94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该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申请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我公司在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据事实或法律相关规定,支持我公司的诉求,确认我公司在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XX  电 话:133XXXX  20XX年11月24日  注:该起诉为撤诉后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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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两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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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