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司法拍卖程序 |
释义 | 一、土地司法拍卖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至少应当在拍卖日前20日发布。 (二)竞买人报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格身份证明文件,交付履约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和资信进行审查、核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竞买资格证书; (四)公开拍卖。拍卖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由土地拍卖主持人按以下程序主持进行: 1.拍卖开始前,竞买人凭竞买资格证书领取统一编号的应价牌,竞买人少于三人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本宗地的拍卖; 2.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3.主持人介绍拍卖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4.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予以说明; 5.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应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应价; 7.主持人连续二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如果最后应价达到了拍卖底价,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后落槌,即表示成交,如果最后应价未达到拍卖底价的,主持人应宣布收回拍卖标的,停止拍卖; 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五)拍卖成交后,出让人、拍卖人、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得人应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并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拍卖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七)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竞得人反悔,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的; 2.竞买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3.竞买人、竞得人的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约情形。 二、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对象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对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国家投资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有工业等建设用地,继续采用划拨方式供应。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土地司法拍卖程序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需准备一些相关资料后,到国土局办理初审,取得 《初审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便民服务窗口审批。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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