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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侦扣押嫌疑人一般多少小时
释义
    一、刑侦扣押嫌疑人一般多少小时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理论上,经全国人大批准,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我国目前以来,尚无先例。因此,下面仅以最常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为例讲述,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一般14天,最长37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对象有哪些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看守所一般提审几次
    对看守所提审几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提审次数,提审次数将根据公安掌握的情况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印证来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
    (三)审讯犯人
    第十五条 预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审理。审讯、调查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六条 预审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应当迅速研究案件材料,制订预审计划。
    第十七条 预审人员对被拘、捕的人犯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必须进行审问。在讯问时,首先讯问人犯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在发现不应该拘留、逮捕的时候,应立即释放。
    第十八条 预审人员在审讯中,对犯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活动方式方法、与犯罪有关的人员,都要实事求是地追查清楚。对犯人的申诉和犯人提出的反证,都要认真查对处理。预审期间,严禁组织群众对案犯进行批斗。
    第十九条 在审讯中,需要使用证据揭发犯人罪行的时候,必须选择时机,讲究方式,注意保护检举人,防止泄露侦察工作秘密。预审人员向犯人提出的证据及犯人所作的回答,要在《审讯记录》中写明。
    第二十条 审讯犯人每次都应当作《审讯记录》,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令犯人书写亲笔供词。《审讯记录》要不失原意地记载犯人的供述,令犯人阅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地方,允许犯人补充、修改,并令其逐页签名、捺指印。没有阅读能力的犯人,要向其宣读《审讯记录》。每次审讯后预审员和记录员应在记录末页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审讯少年犯时,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他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他所在学校的代表人参加讯问。审讯中要注意有无教唆犯罪的人。讯问聋、哑或者和预审人员互相不懂语言的犯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或者翻译人员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审讯记录。
    (四)收集证据
    第二十二条 预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一切线索材料,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要反复核实,甄别真伪。
    第二十三条 预审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必须进行仔细检验登记、妥为保管,不要损坏、涂污和留上新的痕迹。对于不能纳入卷宗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对于容易损坏或变质的物证,应当以记录、绘图、拍照和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第二十四条 向证人调查材料,应当了解证人同案件和犯人的关系。研究证人可能提供什么情况和能够证明什么问题,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十五条 在询问证人的时候,要告知证人应当据实提供证言和故作伪证所应当负的法律责任。对证人所陈述的事实,应当问明来源和根据。对证人的证言应当作详细记录,或让他亲笔书写证明。记录应当由证人和调查人签名。调查人不准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表示个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对证人威逼、引诱,使证人按照调查人的主观要求提供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使用的耳目和正在进行侦察的对象,不得作为证人。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作证时,应当经县或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并且和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进行鉴定。聘请鉴定人的时候,应当写出聘请书,经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通过鉴定人所属机关、团体聘请。进行鉴定的时候,应向鉴定人送达各项需加检验鉴定的物品、文件、痕迹以及其他有关材料。鉴定人对所提出的问题,应当作出确切的书面说明和结论。预审员对鉴定结论如果发现不确切或有错误,可以重新组织鉴定,但不得强迫和暗示鉴定人或鉴定单位作出某种结论。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或鉴定单位签名盖章。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刑侦扣押嫌疑人一般多少小时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其实一般警察审问犯罪嫌疑人首先,调查犯罪动机,后面,犯罪时间是否有不在场证据,会围绕所有案件相关的线索进行询问,当然会有不同的策略与方式。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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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