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洛阳一男子腰藏斧头施暴,持刀伤人未遂怎么定罪 |
释义 | 一、洛阳一男子腰藏斧头施暴 1月7日,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门前,一男子情绪激动,不断地撕拽一女子及其怀抱的孩子。珠江路派出所副所长孙东升、民警张金和着便装去法院办公事时遇到此事。 出于职业敏感,孙东升和张金和上前询问情况。通过初步询问及围观群众反映,得知男子与女子系夫妻关系,正在闹离婚,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言语不和,爆发激烈争吵,男子嘴里还吆喝着“想死哩不是”,还打了女子几个耳光。 在对二人进行劝解过程中,敏锐的张金和突然发现该男子后腰部藏着一把斧子。表明身份后,劝说其交出斧子,该男子拒不配合。鉴于当时男子情绪激动,民警当机立断,迅速将其制服。随后,孙东升给男子戴好口罩,移交属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持刀伤人未遂怎么定罪 持刀伤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持刀伤人罪量刑标准 在法律上,并没有持刀伤人罪的说法,持刀伤人往往是与故意伤害罪相联系,持刀伤人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或其以上程度的伤害的话,往往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定罪处罚。所以说到持刀伤人如何判刑,其实就是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的问题。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洛阳一男子腰藏斧头施暴,持刀伤人未遂怎么定罪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持刀伤人未遂的,一般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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