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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事诉讼程序
释义
    一、海事诉讼程序
    海事诉讼是有权审理海事案件的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海事争议案件的全部活动过程。
    
    二、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但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9~31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6、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7、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以下案件,由法律指明的特定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中承认协议管辖,即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形式确定管辖其案件的法院。但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
    三、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由当事人提出。起诉前的保全请求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诉讼中的保全请求则应向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当事人的请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应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实践中常见的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有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冻结转租运费或租金、查封银行账号、冻结信用证、查封房地产等,而其中最有特色和最重要的是扣押船舶和扣押船载货物。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海事诉讼是有权审理海事案件的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海事争议案件的全部活动过程。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海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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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