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期限怎么算 |
释义 | 一、医疗期限怎么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什么是医疗期限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三、医疗期限说明 (一)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中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帮文章介绍的是关于“医疗期限怎么算”方面的内容,主要向大家介绍了医疗期限怎么算,根据分析,这种情况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计算。除此以外,对于医疗期限的问题,如果还有什么想要知道的地方,建议当事人咨询一下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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