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书 |
释义 | 一、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书 被告人刘金学(别名超美),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学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金学因有牛、羊到新蔡县关津乡刘菜园村委西湖其责任田里吃庄稼,遂用黄豆、小麦、红薯片拌了甲拌磷农药洒到责任田里。2009年10月26日下午14时许,其村村民梅志强在放羊时,羊因吃到被告人刘金学拌有农药的粮食,被毒死十四只,经鉴定价值6293元。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刘金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梅志强经济损失5000元,已履行清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刘金学的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和领条,证人张XX、梁XX等人证言,被害人梅志强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学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致使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金学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广 人民陪审员 林吴玲 人民陪审员 闫大鹏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树民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 三、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书的相关内容,经过上述文章,我们知道,犯罪不分故意或者过失,只要造成伤害,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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