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亡证明的效力有哪些 |
释义 | 一、死亡证明的效力有哪些 民政局理论上不办理死亡证明。不同的死亡情况,死亡证明开具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二)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三)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二、死亡证明的相关程序规定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三、伪造死亡证明的相关处罚 据公安部门介绍,对制售 假证者的处罚力度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而有分轻重。制售 假证情节较轻者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或拘留。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死亡证明的效力有哪些的相关问题。一般来说是对身份的一个证明哦。如果您对死亡证明的效力有哪些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法律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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