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定残疾 |
释义 | 一、如何判定残疾 构成残疾的要素主要有3个: (一)有由于疾病或外伤所导致的一种现代医学条件下尚无法使之完全“复原”的器官或组织的“终局状态”。这种终局状态的存在,是残疾的病理要素,又称病理损害。这是残疾的必备要素。 (二)有病理损害导致的躯体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丧失。这是残疾的生理功能障碍要素。 (三)有由于生理功能障碍或病理损害造成的在完成与其年龄、性别、文化相适应的社会角色方面的困难,这是残疾的社会角色障碍。 二、什么是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其中,2551为2004年上海市平均工资。实际计算时需按照当年市平均工资计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三、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劳动部门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若伤者超过15日以后再向上一级的社劳动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则该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第二次伤情鉴定为最终鉴定,结果不可诉。 以上是一篇关于“如何判定残疾”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如何判定残疾,除此以外,还有残疾等级的概念以及当事人对于伤残评定不服的处理方法,与此同时,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有必要的时候,建议当事人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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