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
释义 |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内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一、 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 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 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 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 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六、七项议程内容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债权人因故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代表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组织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组织召开。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一)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二)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三)在占无财产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通过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能够了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了。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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