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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患关系的三种模式
释义
    一、医患关系的三种模式
    (一)主动—被动型
    主动—被动型(active-passive mode)是一种以生物医学模式及疾病的医疗为主导思想的医患关系模式。其特征是“医生为病人做什么”,医生是完全主动的一方,病人处于被动地接受医疗活动。医患双方属于显著的心理差位关系,医生的权威不会被病人所怀疑,病人一般不会提及任何异议。
    这种模式常常用于昏迷、手术、全麻、休克、严重创伤、某些精神疾病及婴幼儿等。这些人或者神志不清,或者智力低下,或者年幼无知,难于表达自己的意见,完全排除病人的主观能动性。由于是单向作用于病人,因此,医生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采取损伤最小、收益最大、最好的诊疗手段,这样才符合医生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指导—合作型
     指导—合作型(guidance-cooperation mode)是一种一方指导,另一方配合的有限合作模式。其特征是“医生告诉病人做什么”,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都是主动的。医生运用技术上的权威性,在指导病人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占主导地位,而病人的主动性是以配合和服从医护人员的意见为前提的,他们承认并尊重医生的权威,并乐于合作,但可以对医生提出疑问并寻求解释。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急症、危重病人,手术前、手术后病人及少年儿童病人等。此类病人神志清晰,但病情重,对疾病的治疗及预后了解少,需要依靠医生的指导和帮助。因此,需要医生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良好的医患沟通技巧,指导病人更好地配合治疗
    (三)共同参与型
     共同参与型(mutual participation mode) 是一种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及以健康为中心的医患关系模式。其特征是“医生帮助病人自我恢复”,医患双方的关系建立在平等地位上,有近似的同等权利,双方均为主动的进行着双方都满意的诊疗、康复活动,彼此相互依存。医患之间都具有治疗好疾病的共同愿望。
    这种模式适用于慢性疾病的病人,如慢性期、康复期、门诊和家庭病床的病人。由于病人神志清楚,并对疾病的诊疗过程比较了解,病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得以发挥。因此,医护人员和病人在智力上、受教育程度和一般经验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样在诊疗过程中运用“共同参与”的可能性就越大、越适合、越需要。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
    (一)转变观念,完善教育体系
    我国医学院校在贯彻现代医学教育理念的基础上转变观念,完善教育体系,真正做到通过课程的开设改善目前社会医患纠纷关系紧张的局面。医学院校专门开设“医疗纠纷处理与防范”这一必修课,应是高等医学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主管部门和医学院校应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医药人才培养质量意识,紧贴我国目前社会医疗体制转型发展需要,结合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的现状,合理的安排“医疗纠纷处理与防范”课程。
    医疗纠纷处理与防范课程是一门理论联系实际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对于教课老师必须是专业化的教师队伍,这样才能讲好“医疗纠纷处理与防范”课程。对于教师可以从医院选出从事医疗纠纷处理的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担任,这样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理论知识联系实际生活中工作的例子结合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实现提高学生法律素质和增强医疗纠纷教学目的,通过课程的学习让走向工作岗位上的医务人员能够充分理解什么是医疗纠纷,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医患关系,做到依法行医,依法处理医患矛盾,实际工作中减少医疗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切实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强化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
    沟通也被成为交流,即医护人员和患者之间对医学理解的一种信息传递过程,是为患者的健康需要而进行的,它使医患双方能充分、有效的表达对医疗活动的理解、意愿和要求。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虽说是多种多样,本质上是制度使然。而医患矛盾的发生也有现实层面上医患之间缺乏相互的信任的问题。
    1、医患关系培训。合格的医护人员只有优秀的专业技能是不够的,必须有患者沟通的能力、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如前面所说由于我国医学院校的教育体系存在问题,很少有针对医疗纠纷的课程开设,导致大多数医务人员对医患关系缺乏认识,相关的法律知识薄弱。发现和预防的核心正是医务人员,因此定期对临床的医务人员培训医患关系知识非常必要,并让其培训贯穿医务人员整个职业生涯。
    对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组织人员学习、分科室赔偿、案例培训、印发发生的案例等。对于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等纠纷处理完后立即做全面的分析,到发生科室进行培训,加深科室医务工作人员对错误的认识,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每半年总结出院内典型的纠纷案例,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讨论学习,让医务人员主动分析纠纷存在的问题,锻炼医务人员发现错误和改正错误的能力。全年的纠纷典型案例印发成册,发放到医务人员手中,是他们学习经验,避免在工作中犯下类似错误。培训内容包括医患沟通的方法与技巧、法律规定、病例书写、案例等内容。强化医务人员的知识储备和更新,可以让医务人员了解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使得医务人员“知”“懂”“用”相关制度,从而指导临床实际工作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强化医疗风险告知意识
    重视患者知情权是医疗行为的具有侵害性、高风险性、风险无法规避性等特征决定的。依据《侵权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失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对于知情同意书具有病历资料、书证的性质。医务人员及时、充分的向患者说明告知了理疗风险、医疗意外与并发症的行为,可以有效的证明医务人员没有违反告知义务,这样的证据对于解决医疗纠纷及免责有很大的帮助。因此,无论是对于门诊患者还是住院患者都必须树立起医疗风险告知意识。
    (三)患者期望值管理
    从对最近三年医疗赔偿数据调查显示,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逐渐增加,医疗纠纷的患者及家属索赔金额越来越高,增加了医院的经济负担,部分医疗纠纷严重挫伤了医护人员的积极性,也导致了医疗机构在本地区的影响。对于现状笔者对于患者引起医疗纠纷的因素分析,对患者使用“患者期望值管理”这一理念。
    患者期望值是指患者在就诊前对医疗机构寄予的期待和愿望的程度。影响患者期望值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根据患者不同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及所受过的教育对诊疗、服务和费用的要求重点不相同;第二,疾病的严重程度及来医院就诊的次数及上次诊疗的结果;第三,患者就诊前对医疗机构的了解,主要从医院的理念、医院开设的网站、电台专家访谈等手段宣传医院的知名专家和特色专科及开展新技术。综合以上因素患者对此次就诊寄予较高的期望。
    医护人员分析患者的期望值因素,应用期望值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解释病情时同科室医生和医生及护士要保持一致,不能因不是自己的病人就根据自己的经验谈自己的观点,因同一科室医护人员不同的解释,让患者不知应该相信谁,导致谁都不相信,整个科室乃至整个医院在患者心目中会产生一种被蒙骗的感觉。
    第二,根据不同的患者病情的变化具有不规律性,要充分的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让其知道目前病情变化情况及未来的可能演变方向,预防患者在好转的情况下突然恶化,使患者家属心理承受不了。如果等到病情恶化后再告知,患者家属会认为医务人员在推卸责任。
    第三,对卧病在床的患者来讲,医护人员在告知是要注意,因为患者此时情绪很失落,心理承受能力有限,不负责任或过度的告知,会出现患者不是被疾病折磨倒,而是被医生的告知击倒,从而给医生增加后面治疗上的难度。
    第四,告知患者要清晰性。一方面,医生要给患者有重点的告知,要说透,不仅让患者签字,在签字前一定保证听明白,理解透。另一方面,要对患者充分的告知,要通俗简练,避免专业术语过强,反复和患者及其家属沟通,这样才能避免患者产生误解。最后,这种告知具有可持续性。要伴随着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对于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具体的方案及费用等要让患者及其家属做到心中有数。
    三、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包括哪些
    (一)医患之间缺乏信任,是造成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换位思考。部分医务人员不能设身处地替患者着想,而是较多地考虑医疗机构和自身的利益。而有些患者对医务人员也缺乏理解,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
    (二)医患沟通不够、医疗纠纷增加,是医患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有统计表明:在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中,由于医患沟通不够,医患关系不和谐导致的纠纷约占总量的三分之二。
    (三)在医疗过程中缺少人文关怀,加剧了医患关系不和谐的情况治病、救人原是一体的,但有些医生却只重视“病"不重视人;在有些医疗机构,医疗活动只强调依靠仪器设备,忽视医生与患者的交流。
    (四)患者申诉和维护权益渠道不畅通是影响医患关系的直接原因我国虽已于几年前就施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光是事故鉴定费用就高达几千元,患者维护权益成本太高,要想通过正常渠道维护权益,实际上仍是件很难的事情。
    (五)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全民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是医患矛盾尖锐最根本的原因资料显示,许多国家由于有健全的全民医疗保险体制,全民参加医疗保险,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不会由个人支付高额的医疗费,很少有医患间的冲突。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患关系的三种模式的相关知识,医患关系模式并非一成不变的,医患关系的缓和需要医生与患者的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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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