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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车祸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释义
    一、保险公司车祸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第十七条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基本数据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369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446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642.8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126.36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36716元/年。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海南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农、林、牧、渔业:22016元;
    (二)采矿业:39171元;
    (三)制造业:30358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2980元;
    (五)建筑业:32593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028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5656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29859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22422元;
    (十)金融业:70672元;
    (十一)房地产业:33917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4726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8443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710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3178元;
    (十六)教育:46888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4162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5035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4795元。
    四、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由住地到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往返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或交警部门驻地、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海南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50元/天。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其中住宿费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150元/天的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海南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具有二处以上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其本人伤残的最高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赔偿比例,但伤残赔偿指数的总和不能超过10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C=Ct×C1×(Ih+10%)
    C —— 伤残者的残疾赔偿金,元;
    Ct —— 伤残赔偿总额,即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C1 —— 赔偿责任系数,即年度的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民事损害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指数总和(Ih+10%)≤100%。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海南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海南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海南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十三、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十四、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界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保险公司车祸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相关内容,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交通肇事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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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