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费用 |
释义 | 一、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费用 工程欠款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作为财产案件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由原告先行缴纳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 二、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 原告:XX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XXXX区XXX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XXX,男,职务执行董事,联系方式: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XXXXXXXX。 被告:XX市XX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址:XX省XXX市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男,职务董事长,联系方式:XXXXXXX。 被告:XX市XX建集团XX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住址:XX省XXX市XX街XX号。 负责人:XXX项目经理,联系方式: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混凝土工程欠款XXXXXXX元; 2、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款项从欠款之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违约金XXXX元; 3、判决被告支付从XXXX年XX月XXX日至付清所有欠款时的违约金; 4、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XX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XX煤业有限公司XXXX招待所工程并成立项目部具体负责工,XXXX年XXX月XXX日XX建集团XX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在该工程中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了供应。截止XXXX年XX月XX日被告XX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XXXX元,但至今被告未支付该款项。 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供货X日前应先付总额XX%的备料款,批量供应后办理结算付款,并付款到总额的XX%,留X%尾款在乙方将本批量R28d砼强度报告提供给甲方进付清。”原告施工结束达到付款条件后,被告与原告对帐并与原告签订《对帐单》明确欠款情况,但至今仍拖欠巨款不付。此为本案事实,原告唯有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由于所约定的每日1%的计息数字偏高,故原告请求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以示公平。 由于被告拖欠巨额工程款不付导致原告经营极大困难,濒临绝境,靠借高利贷周转,据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请秉公办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XX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三、工程款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向施工行为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新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自2015年2月4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费用的相关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案件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的,价值多大交的金额就多大。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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