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 |
释义 | 一、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是需要经过对方同意的,但是如果事先说好了或者特殊情况的除外。并且,处置共有财产的要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才可以。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二、房屋共有权人份额怎么过户,可以转让份额给他人吗 房屋共有人过户办理:首先要到公证处公证,直系带身份证全部到场并亲笔签名.然后凭公和上述带县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最后到国土局办理土地证. (一)共有人变更的类型: 增加、减少、变更共有人三种 (二)增加共有人的情况 原产权人要将他的份额一部分转让给新的共有人,增加新的共有人,要按或赠与的形式原共有人视为卖方或赠方,新的共有人视为买方或受赠方,办理变更登记,交相关税费。(受赠方是未成年子女的不交契税) (三)减少共有人的情况 视为减少的共有人将他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的共有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分别按或赠与交税费。 (四)变更共有人的情况 视为减掉的共有人将其份额转让给新变更的共有人,按或赠与交税费。 变更共有人在登记时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变更的协议。 (五)特殊的情况 1、夫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要增加另一方名子的,视为增加共有人,不是夫更名,视为原产权人将其份额的50%转让给其配偶,并且要交税。 2、按歇期间的房子不能随意变更共有人,涉及到银行贷款方的风险,要经开发商,银行同意。 3、签完买房合同在办理房产证前增加共有人的,要与开发商协商在原买房合同上增加共有人为买房人。 4、共有人中家庭成员去世的减去其名子,按继承办,不交税。 (六)夫更名的类型: 1、夫两人的名子改一人名子。 2、其中一人名子改另一人名子。 3、一人名子改夫两人名子。 夫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无论房产证是谁的名字都是夫共有的财产,所以夫更名不算是财产的转移,不交税。 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联系与区别 作为共有关系的两种形式,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具有一些相同点:两者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共有人的权利都基于共有物的全部。但两者又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产生的依据不同。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例。例如,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家庭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合伙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则不需要这个前提条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 (二)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只要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各共有人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房产进行分额,确定自己的份额。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四房两厅商品房,就不能划分哪间房是丈夫的,哪间房是妻子的。假如夫妻离婚,即可依法进行分割。而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三)对共有房屋的处分方式不同。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由上述可知,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是需要经过对方同意的才能进行的,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九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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