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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时效的规定
释义
    一、行政处罚决定时效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二、行政处罚的时效
     在针对行政处罚的时间规定是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该法之中是这样来描述的: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将会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行为责任的追究,并且需要确定他们行政处罚的时间限制。一般这个时间限制是两年。如果在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后两年内没有被发现,就不会再对你进行行政处罚了。但是这两年的期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呢?
     一般情况下:两年的有效时限是从违反行政管理的当天开始计算的,但是如果你违反这个行政管理是连续几天或者是有规律的违反的话,时间限制就是从你什么时候结束这个行为才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比如你是在明知道是违禁物品的情况下还帮着开车运输的,那么当你什么时候将违禁物品交给别人,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个行为处罚的有效时间。
     简单对上面的话语进行概述以下就是:如果你违反了行为管理秩序,在两年之内,管理该违法行为机关的人没有发现你违反行为管理秩序的事实,那么两年一过,该行政机关即使发现了这一事实,也不能再对你进行行为处罚了。对于众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它的行为处罚期限都是两年,但是行为处罚法也明确地说了:在法律有另外规定的除外。这是因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是多种多样的,每个案件当时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行政处罚法才有这样的规定,也正是因为这样的规定,才能公正地对待触反法律的人。
    三、行政处罚时效有多久
    (一)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二)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三)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行政处罚决定时效的规定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可以明确知道,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是,一般从违法行为发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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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