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案件的类型 |
释义 | 一、盗窃案件的类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所以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 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修订刑法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多次盗窃,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盗窃犯罪主要就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特征,因此就是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的类型。目前法律规定了实施多次盗窃的就会被认定为盗窃犯罪,也规范了扒窃行为的处罚。 ![]() 二、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三、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一)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主动投案的; (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盗窃案件的类型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关于治安盗窃案件,并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但是只有有盗窃行为,但是没有构成犯罪的话,就会当作治安案件处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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