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终结裁定书是公告还是送达生效 |
释义 | 一、破产终结裁定书是公告还是送达生效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破产程序后,为保护当事人相关权利,应向债权人送达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并按规定发布公告。《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只有裁定送达并公告后,才能进入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破产企业才能真正破产终结。 二、破产程序终结效力 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因此,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和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于破产终结裁定作出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和解协议实现后,和解债权人于达成和解协议时所免除的部分债权,在整顿成功后亦不得向债务企业再行索要。但是,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受影响。被保证人(主债务企业)破产,债权人固然可以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实现其债权。然而,在实践中,罕有破产债权人的债权靠破产财产获得足额满足的情况。既然保证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活动当事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债务人的破产,便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受全额清偿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对破产机构的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破产清算组如有关于破产财产的未完结的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或者对债权分配表等异议之诉等遗留事务时,仍须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破产终结裁定书是公告还是送达生效的相关知识,破产终结裁定书公告或者送达都无法生效,只有同时满足公告与送达的条件才能够生效,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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