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一般的程序 |
释义 |
一、仲裁一般的程序 (一)提出仲裁申请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 (二)组织仲裁庭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二、无效仲裁裁决情况 (一)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1、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2、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3、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4、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三、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二)根据《仲裁法》,仲裁庭组成有两种形式: 1、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水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庭时,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独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这时,当事人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仲裁一般的程序相关内容,提出仲裁申请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组织仲裁庭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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