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增资 |
释义 | 一、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增资 (一) 案情简介 1、2015年12月,真金公司及卉阳投资等公司(统称“本轮投资方”)与占空比公司、占空比公司的多个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原投资方签订《增资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本轮投资方以4500万元作为对占空比公司的增资,其中真金公司投资2000万元。 2、2016年2月,真金公司履行了增资义务。次月,卉阳投资决定退出原增资协议约定的增资事宜,各方签订《终止增资协议》,终止已签署生效的原增资文件,同时约定,原增资文件的终止不影响各方在原增资文件下已完成的相关事项及已依据原增资文件所获得的权益。 3、2016年6月,前述除卉阳投资外的各方主体再次签订《增资协议》,约定本轮投资方以4780万元作为对占空比公司的增资,其中真金公司投资2000万元。并约定该笔投资款中部分款项作为对占空比公司的增资,部分款项作为占空比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4、嗣后,占空比公司未按约办理相关的股东变更登记事宜,且将增资款改变用途。真金公司向占空比公司发出《终止增资协议通知函》,并诉诸法院,请求占空比公司全额返还增资款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 5、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判支持了真金公司的诉讼请求,占空比公司原股东不服,以二审判决解除投资协议及返还投资款属于错误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为由提起再审。 6、最高法院认为增资款尚未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债权人尚无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此时解除增资协议并请求返还投资款,并不涉及因抽逃出资或不按法定程序减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 核心观点 当投资人以增资扩股方式入股目标公司,一旦增资协议解除,投资人可否要求返还增资款项,关键看增资款是否经过了工商变更登记。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可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反之则不可。 (三) 实务分析 当投资人以增资扩股方式入股目标公司,一旦增资协议解除,投资人可否要求返还增资款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观点。增资协议,其内容是投资人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这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增资协议的本质属性是“合同”,关于该合同解除的效力,《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照该规定,在增资协议解除后,投资人尚未履行的投资款可以终止履行,这点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投资人已经实际投入目标公司的增资款能否返还,则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就是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返还投资款项;观点二认为,投资人已经工商登记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其投入目标公司的增资款项在性质上已经转变为公司的资本金,属于公司独立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从维持法人独立性及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不应允许股东随意返还。 我们认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表面上看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返还投资款项。但实际上增资协议解除后的“恢复原状”不仅关乎增资人请求权的实现,更关乎《公司法》下的资本维持原则,涉及到公司法规则与民法典合同编规则的协调适用。有关两种规则如何平衡适用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故在处理该类纠纷时,我们不仅要兼顾《民法典》的规定,还应兼顾《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资产在转移给公司后,便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股东强制抽回出资是法律所禁止的抽逃出资的行为。一言以蔽之,在增资协议解除时,若增资款尚未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该增资款尚未产生公示效力,不会侵犯公司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此时便可以直接要求目标公司返还投资款项。若增资款已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此时资产已经形成公司资本,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直接返还出资,实质上是法律所禁止的抽逃出资行为,因而只能寻求其他的救济方法。 (四) 建议 投资人在签署增资协议之时,可在协议条款中设置相应的股权回购条款,一旦回购情形触发,投资人即要求原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所持股权,其次约定如果目标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有某行为,自己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目标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返还出资、赔偿损失;还可约定如果无法返还出资,则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 二、部分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设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占______%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_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实际出资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__%的股权以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 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合营公司,_________市公证处各执__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三、股份转让合同的范本 xx有限公司(以下“甲方”)与xx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就转让xx有限公司股权之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所有物 甲方将其拥有的 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定金及付款安排 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定后____日内,受让方应付给甲方____万,作为受让方履行协议的定金。 如果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在签字后____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转让方应双倍返还受让方的定金;如果受让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后____日内仍未能全部支付转让价款,则受让方已付定金归转让方所有。如果非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签字后____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则转让方应在该____日期满后____天之内将定金全部无息返还给受让方。 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定金之后,双方应立即到审批机关办理转让股权的相应手续。在生效日后____日,受让方付给甲方____万,余款在一年内付清(不计利息),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将作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在签定本协议后,双方应积极到有关的工商管理部门尽快完成股权变更的登记。 自生效日起,受让方应根据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A、保证其转让之股权无法律瑕疵,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B、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之审批及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C、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缴纳的全部税费。 乙方责任和义务 A、按照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向甲方足额支付价款; B、协助甲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手续。 第四条 债权债务尽由转让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以后条件成熟后,在浦江的分公司的经营归 经营,具体协议以后双方商定并执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如果受让方未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定金或转让价款,则每延迟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逾期金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或保证,致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直接损失。 第六条 甲方代表签字: 盖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签约日期: 年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增资的相关内容,《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就是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返还投资款项。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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