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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宣告破产的情况
释义   一、法院宣告破产的情况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二、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三、宣告债务人破产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即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法院宣告破产的情况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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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