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市质量问题如何赔付 |
释义 |
一、超市质量问题如何赔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投诉的投诉形式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一)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具体的投诉请求; (五)投诉的日期。 三、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上述文章属于关于“超市质量问题如何赔付”的介绍,法律网小编主要介绍了超市质量问题如何赔付,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知,这种情况可以予以投诉的。除此以外,对于消费者投诉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必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自行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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