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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内容
释义
    一、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内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1、 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 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 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 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7、 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5、6、7项议程内容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债权人因故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要如何进行召开
    企业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
    (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有:
    (1)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
    (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需要注意,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所有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参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并发言,但无表决权。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组织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召开。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则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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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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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