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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管理人选任办法制度
释义
    一、破产管理人选任办法制度
    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变为破产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均受到严格限制。破产人对其财产不再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破产人的财产由此变成破产财团。对破产财团的管理、清算、公平分配给每个债权人,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基本目的。债权人会议作为具有议事机构的临时性组织,不宜也无法对破产财团进行具体管理、清算行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破产财团进行具体管理、清算行为更不合适。[①]为使破产程序能公正、有效的进行,各国破产法都规定破产清算事务应由一独立于法院、破产人以及债权人的组织——破产管理人来承担。破产管理人是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而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②]这一机构在大陆法系称为“破产财产管理人”或“破产管财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为“受托人”或“破产受托人”,我国新破产法称为“管理人”。尽管各国、地区立法称谓上各有不同,但其所指大致相同,只是权力范围大小不同而已。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破产管理人制度中重要的环节,其中包括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条件、选任的方式、选任的时间等。
    新破产法引入了目前世界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同时也有很多不足之处。新破产法及其关于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不仅遗留有旧破产法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而且有处处显现出司法过渡干涉的危险倾向。具体表现在管理人的选任资格,选任方法以及选任时间上。
    破产管理事务不仅涉及到各方的利益,而且涉及法律、审计、财会等专业方面的知识,所以破产管理人必须是既懂法律同时又精通财务的专业人士。正如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Barin(Karm)Kamarul教授所说,“为了保证破产程序之公正和迅捷,有必要保持破产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和职业能力”[③]。因此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品行修养,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
    
    二、破产管理人详细报酬规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法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2、第三条,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由人民法院确定;
    3、其他法律规定。
    三、什么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等资料;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事项的专门机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办法制度的全部内容。破产管理人是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而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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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