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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旅行社合伙人合作协议
释义
    一、旅行社合伙人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二、合伙协议范本
    参考须知:
    一、制定合伙协议前,全体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及全体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共同委托的合伙企业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协议样本是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合伙企业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企业协议。
    三、申请人借鉴本协议样本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合伙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后去掉所“注”内容。
    普通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个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自然人合伙人 个,法人合伙人 个,其他组织合伙人 个。(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 年 月前办理。
    经评估或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比例 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每 年结算一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委托 个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个人合伙合同范本。
    个人合伙合同
    合伙人个人信息:总共三个合伙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丙方”。
    姓名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伙经营天津武清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第二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比例
    一、合资过程如下:
    甲方:,出资方式,金额元,出资比例%。
    乙方:,出资方式,金额元,出资比例%。
    丙方:,出资方式,金额元,出资比例%。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二、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前期投入:项目前期各合伙人已经垫资,以融资方式解决,待收到甲方工程款时,先返还个合伙人的垫资的款额。
    3、入伙分红:每月日,进行上月经营利润分配,出上月经营报表。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二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月告之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中途退伙,需赔偿前期材料设备等人民币_________元。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出资的转让:
    1、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已的出资,转让时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2、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3、内部转让,需通告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以其入伙资产做为抵押的,需告之其它合伙人。如因抵押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1、;2、;3、每个合伙人支配元内的,是正常经营开支外的支出,高于元的,需经其它合伙人同意;
    二、其他合伙人权利:
    1、对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业进行监督;
    2、每月15日,可检查所有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第七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4、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叛决解散;
    5、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结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为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于结算;结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比例分配。
    2、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于分配。
    3、结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主要是未付工人的工资),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份,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工程进展的原则给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所有合伙人签字时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各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名(甲方):日期:
    合伙人签名(乙方):日期: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旅行社合伙人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去进行旅行社的合伙人入伙的时候,是需要去签订相关的协议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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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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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4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