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破产管理人不确认债权怎么办
释义
    一、破产管理人不确认债权怎么办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如果管理人不认可债权申报的,可以不将申报债权列入债权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三、破产管理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
    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
    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
    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方案
    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应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4、报酬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可以调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整。
    5、报酬支付
    法院有权决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破产管理人不确认债权怎么办的全部内容。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3 14: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