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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被驳回上诉
释义
    一、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被驳回上诉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人民法院通知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13年2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2012年2月28日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通知,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上诉人对该通知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法院以通知方式不予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对此有权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都应当审查,而不存在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予审查,是违法的。此外,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都应当通过裁定的方式而不能用通知,**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通知方式来驳回是不规范的。**法院即使认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用裁定的方式驳回,而不应当用通知方式驳回,此举有变相剥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嫌疑。上诉人不应当因为这种不规范地运用司法文书的行为而失去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
    二、**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首先,**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失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对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收取货款;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货款。对于承揽合同,承揽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定作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给付报酬。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被上诉人的义务是负责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只是辅助性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买卖合同的达成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卖方为了更好地达成交易,在卖出货物后负责安装、调试的例子很多)。上诉人的义务是支付被上诉人人所提供污水处理设备的货款,从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和期限”中明显能看出,上诉人支付的对价在合同中的措辞为“货款”而非“报酬”(《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为“报酬”),除预付款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外,上诉人后期支付货款都是以被上诉人供货进度和对货物的表观验收为依据,上诉人基于合同支付的对价显然并非是因为被上诉人付出了安装施工、调试工作而给予的报酬。合同中有不少篇幅设计到设备安装施工、调试是因为要突出被上诉人承担的这些义务,以体现出该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事实上,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是从其他地方购得,并不是自己生产,也即被上诉人并未完成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工作,被上诉人只是将设备转卖给了上诉人,这与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是相背的。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定作合同纠纷。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知对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具体来说,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和约定交货地点**法院对本案双方纠纷有管辖权,而**法院既不是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故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而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新民诉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自身对于所立案或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律赋予受案法院审查是否有管辖权的职责,而我们曾以提醒的方式告知**法院并无对本案的管辖权,**法院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并主动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后,即使按照合议庭对本案所涉合同性质的确定,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对于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以管辖,具体到本案,**法院和南京是**法院有管辖权,而**法院并非本案原被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也并非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以一种极不规范的法律文书不予审查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不符合民事法相关规定的,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苏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市xx区xx新村x栋x号,身份证号:xxxxx。
    被申请人:XXX市xx区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区xx村。
    法定代表人:阎某,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依法请求贵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XXX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与与被申请人XXX井陉矿区有限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法定条件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移送XXX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中XXX井陉矿区有限公司起诉时,未能提供书面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和履行的基本事实,其提供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凭条2张、转账支票2张(复印件),能够证明其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的形式向苏某转款的事实,证明其对本案有诉的利益,但并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和用途为借款。被申请人提供的李XX代苏某还款的收条,只能体现李XX代为还款的意思,但不能直接证明苏某有还款的意思,更不能证明该还款的性质为借款还款。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贷关系不成立。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确定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苏某住所地的XXX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案管辖。
    二、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即应根据苏某与XXX井陉矿区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有管辖的法院为XXX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苏某与XXX井陉矿区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原告提供的李XX的保证书为从合同。现原告向苏某和李XX二被告同时提起诉讼,根据主合同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XXX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从合同确定的管辖法院为XXX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主合同与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同,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即应确定XXX长安区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为维护申请人的诉讼利益,特依据《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 X X ,男,19xx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因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 B B 县 D 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 B B 县 D D D 镇)。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 Y Y 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 B B 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院依法将此案移送 B B 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A A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被驳回上诉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看完上述内容之后,对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上述状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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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