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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的财产权有哪些
释义
    一、著作权的财产权有哪些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能继承、转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或成为强制执行中的执行标的。
    1、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决定作品在何时何地公之于众;决定作品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使用权的体现;发表权与财产权关系密切,须通过出版、上网、朗诵等使用作品的方式来行使。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
    (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3)决定署名的顺序;
    (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3、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评价,因而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针对未发表的作品,也可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仅损害作品的价值,而且直接影响作者的声誉,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三、著作权登记
    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凡法律没有要求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如有些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就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办理著作权登记。
    依所登记权利的性质,也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含设定他项权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注册登记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取得,权利变动登记发生于著作权形成之后,注销登记则发生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某项权利消失之时。
    通过以上我们知道,著作权的财产权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三种。那么通过小编对著作权的财产权有哪些的整理。相信大家已经对该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以上就是所有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您还有疑问,请您咨询我们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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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0: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