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
释义 | 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是: 1、因劳动者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 2、适用期限内证明不符录用标准; 3、严重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4、因严重失职等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 5、劳动者私自建立多个劳动关系,经单位明示拒不改正; 6、劳动者触犯刑事犯罪,被追究刑责。前述情形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待遇和经济经济补偿金能同时得到吗 1、工伤待遇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不同,适用对象不同。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经济补偿金适用的对象是非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有过错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兼得,但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不可以兼得。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之理念,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当然可以兼得。 4、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二者互不包容、互不矛盾,兼得不会导致重复获利的可能。 5、工伤待遇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非营利性的性质;经济补偿金具有贡献补偿的性质,二者本身性质不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包容,也不会互相矛盾。 6、因此,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能同时得到。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内容,对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我国法律上是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的,如果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是可以依法维权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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