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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该怎么办
释义
    一、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该怎么办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
    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二十九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 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第三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
    第三十六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二、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抗诉案件的抗诉期是多久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因此,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的期限是10天。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三、法院可以驳回检察院刑事抗诉吗
    公诉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会有“驳回检察院的诉讼”的情况。法院可能的处理结果有延期审理、判决有罪、判决无罪、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00条【判决】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204条【延期审理】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232条【抗诉案件移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3号 1998年9月2日发布 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该怎么办的全部内容。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二条
    [4]《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10]《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
    [11]《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
    [12]《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一条
    [1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二条
    [14]《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三条
    [15]《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四条
    [16]《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五条
    [17]《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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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6:33:02